根据不同的商品,采用不同的衡器,如平衡、台案秤、轨道衡、地中衡、料斗秤等,称重。各种衡器需要经国家计量部门批准,并在有效期内按规定使用和操作。衡器的选择也应适用于所衡商品的重量。适当的测量值应在250d到z大称值之间(d是衡器的z小分度值),以确保重量结果的准确性。
由于精度有技术限制,再加上感官的局限性和自然条件的影响,衡器的重量结果往往不能反映绝对的真实价值。因此,在国际贸易习惯中,衡器重量的结果允许有合理偏差。检测部门规定,衡器重量的允许误差不得超过实际平衡结果0.2%。根据不同包装类别和不同具体情况,如定量包装商品、固定净重商品、标明重量商品、销售小包装商品、非规格重量商品、散称商品等,采用监测重量、抽查重量、重量等方式进行重量鉴定。
外贸合同规定,以公量、干重量计价的商品,应当同时取样检验水分,按照规定操作,计算合同要求的产品重量。例如,棉花、羊毛、丝绸等商品一般应以清洁重量和标准回潮率计算。
一般包装商品的重量应检测其毛重和皮重,计算净重。皮重是指包装材料的重量。皮重的计算方法如下:
(1)实际皮重,即包装材料的实际重量。
(2)平均皮重,即从整批商品中提取若干包装材料,称为其重量,因为其平均皮重作为每件,乘以总件数作为商品的总皮重。
(3)习惯于皮重,即某些商品的包装材料和方法已经为买卖双方确定,其重量估计也得到多方认可,因此无需逐一返回皮。
(4)约定皮重,即不经实际称重,而是协商一致重量,称为约定皮重。毛重减去皮重,即没有包装材料的产品重量为净重。有些商品的包装材料与自身的不便相当,不需要自己计重,比如卷筒纸,买卖时按毛重计费。这种方法被称为“毛净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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